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勝輝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告翔昱數位影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
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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