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2號
SLDV,101,補,102,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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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原 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佰陸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陸萬陸仟伍佰叁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陸仟零
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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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