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庸
訴訟代理人 吳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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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昌國際多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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