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2號
SLDV,101,建,12,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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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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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