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3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3,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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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月琴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業經本院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四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之富邦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高 雄銀行帳戶存款及其提出相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有效保單解約金金額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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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