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月琴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何美香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周玉萍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羅苙家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債 權 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業經本院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四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之富邦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高 雄銀行帳戶存款及其提出相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有效保單解約金金額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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