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19號
SLDV,101,司促,2819,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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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將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含解散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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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