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32號
SLDV,101,司促,1532,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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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
事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改列
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永裕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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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