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利峰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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