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何淑婷
相 對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助字第2036 號事件之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聲請人對前揭查封程序聲明 異議,並另行提起100 年度補字第900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前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一旦經拍賣,勢難回復原 狀,為此,願提供擔保請准前揭執行事件,於本院100 年度 補字第900 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規定。
三、惟查:
(一)本件相對人對債務人何金亮,以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58 6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強制執行名義,經本院以10 0 年度司執助字第2036號受理在案,復依相對人聲請查封 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經聲請人以該動產為其所有為由聲明 異議,並提起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900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無誤,堪信聲請人此部 分主張非虛。
(二)又聲請人以相對人查封聲請人之弟何金亮戶籍所設臺北市 士林區○○路212 巷3 弄3 號3 樓(下稱系爭建物)屋內 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惟該址係聲請人之住所,何金亮並未 實際居住,僅寄戶籍於該址,屋內動產均為聲請人所有, 而為聲明異議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免將來衍生拍賣 無效之弊,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一節,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以100 年度抗字第1776號裁定准許 聲請人為向對人供擔保新臺幣1 萬2,000 元後,本院100 年度司執助字第203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 100 年度補字第900 號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應予停止,
而前揭裁定業已確定,業經調閱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2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776號民事卷查核明確 。
(三)從而,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既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 停止執行確定,原告再為聲請,即屬無權利保護必要,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查封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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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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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鐘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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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藝品(彌勒)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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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藝品(猴子)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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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矮櫃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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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藝品(羊角一對) │壹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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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酒櫃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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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沙發 │三人座壹組、單│
│ │ │人座貳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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