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扶宇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958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 年度士簡字第683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
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高碧琪告訴被告高扶宇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高碧琪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0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