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77號
SLDM,100,訴,277,201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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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鈴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陳淑芬
選任辯護人 歐斐文律師
被   告 郝啟任
      邱秋英
      張陳玉秀
      鍾芸琪
      蘇木煉
      陳世庸
      黃秀碧
      陳維屏
      蔡雨蓉
      王婉宜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莫玉城
選任辯護人 林森敏律師
      陳佩慶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康彰巽
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方麗琴
      王鈴慧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蔡榮宗
      孫曾寶慧
      邱士真
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甘月倫
      邱瑞卿
      吳慧齡
      洪理國
      許淑清
選任辯護人 楊揚律師
被   告 徐鳳玉
      魏永貴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黃宏鉦
      李滄瀧
選任辯護人 呂榮海律師
被   告 孫尉翔
選任辯護人 何岳儒律師
被   告 劉美延
      張進順
選任辯護人 陳麗文律師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被   告 謝在政
      楊晴如
選任辯護人 汪士凱律師
被   告 李淑華
      周立彬
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謝立文
      陳美月
      翁振富
上列被告等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文鈴陳淑芬郝啟任邱秋英張陳玉秀、鍾 芸琪、蘇木煉陳世庸黃秀碧陳維屏蔡雨蓉王婉宜莫玉城康彰巽方麗琴王鈴慧蔡榮宗孫曾寶慧邱士真甘月倫邱瑞卿吳慧齡洪理國許淑清、徐鳳 玉、魏永貴黃宏鉦李滄瀧孫尉翔劉美延張進順謝在政楊晴如李淑華周立彬謝立文陳美月、翁振 富等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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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