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文鈴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被 告 陳淑芬選任辯護人 歐斐文律師被 告 郝啟任 邱秋英 張陳玉秀 鍾芸琪 蘇木煉 陳世庸 黃秀碧 陳維屏 蔡雨蓉 王婉宜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被 告 莫玉城選任辯護人 林森敏律師 陳佩慶律師 吳意淳律師被 告 康彰巽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被 告 方麗琴 王鈴慧選任辯護人 蔡文玲律師被 告 蔡榮宗 孫曾寶慧 邱士真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被 告 甘月倫 邱瑞卿 吳慧齡 洪理國 許淑清選任辯護人 楊揚律師被 告 徐鳳玉 魏永貴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被 告 黃宏鉦 李滄瀧選任辯護人 呂榮海律師被 告 孫尉翔選任辯護人 何岳儒律師被 告 劉美延 張進順選任辯護人 陳麗文律師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被 告 謝在政 楊晴如選任辯護人 汪士凱律師被 告 李淑華 周立彬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被 告 謝立文 陳美月 翁振富上列被告等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郭文鈴、陳淑芬、郝啟任、邱秋英、張陳玉秀、鍾 芸琪、蘇木煉、陳世庸、黃秀碧、陳維屏、蔡雨蓉、王婉宜 、莫玉城、康彰巽、方麗琴、王鈴慧、蔡榮宗、孫曾寶慧、 邱士真、甘月倫、邱瑞卿、吳慧齡、洪理國、許淑清、徐鳳 玉、魏永貴、黃宏鉦、李滄瀧、孫尉翔、劉美延、張進順、 謝在政、楊晴如、李淑華、周立彬、謝立文、陳美月、翁振 富等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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