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堃華
2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堃華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8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22,411元及費用新臺幣10,49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堃華 456│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68030│0000000000│08月 17日 │ │ │
│ │元 │8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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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