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45號
KLDV,101,司促,1545,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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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通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通明於民國(下同)93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自93年6月2日起至96年
6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
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2
月14日止累計128,697元未給付,其中75,700元為本金
;52,99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通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四)債務人至101年2月14日止累計111,460元正未給付,其
中52,724元為消費款;55,13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通明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75700 │ │2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通明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724 │ │2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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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