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1553號
KLDV,100,基小,1553,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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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553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劉乃華
被   告 李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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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