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5號
KLDM,101,易,35,201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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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恩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俞恩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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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