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士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5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士源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捌陸公克)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甲基安非他命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毒 品,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竟不知悔改再予濫行持有 ,所為助長毒品之泛濫,暨考量其素行非佳、持有之數量尚 微及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529號
被 告 吳士源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23巷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士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 字第4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及最高法院以98 年度台上字第20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 年4 月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 4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上開1 年4 月徒刑接 續執行,於民國99年7 月15日縮短刑期出監執行完畢。二、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00 年5 、6 月間,在臺北市○○路某工地,向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榮」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甲基安非 他命1 包(淨重0.109 公克,驗餘淨重0.1086公克)後,即 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11月25日下午7 時許,在基隆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因涉犯便利脫逃罪為警逮捕後,為警查扣該包甲 基安非他命。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吳士源之自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12月23 日航藥鑑字第1006013 號毒品鑑定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請依同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檢察官 陳 佳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菁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