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36號
KLDM,100,訴,436,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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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榮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沈嘉昇
      盧佳琪
      楊明輝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柯元壬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胡智富
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
      陳培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3972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40號、附表三編號1 至35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又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40號、附表三編號1 至35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各壹枚,均沒收之。沈嘉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四編號1至3號「應沒收欄位」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盧佳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37號、附表三編號1 至27號、編號30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
楊明輝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1至35號所示「應沒收欄位-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簽名欄」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柯元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胡智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楊明輝曾於民國86年間,因貪污案件,經本院於91年9月30 日以86年度訴字第473 號判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5月8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3906號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92年7月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張嘉榮(所涉行賄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原於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下稱基隆關稅局)擔任驗貨、駐庫關員時,於民國 (下同)92年間,因涉嫌走私案件遭停職後,先後以蔣阿秀張慧瑜張慧芬謝碧玲、林來旺及沈嘉昇(所涉行賄部 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名義,在基隆市○○區○○路37 號2 樓,分別設立凌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凌展公司)、展 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貿公司)、偉凌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偉凌公司)、鑫遠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鑫遠洋 公司)、展寶有限公司(下稱展寶公司)、凌狀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凌狀公司)、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 超實美公司)及嘉俊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嘉俊通運公司), 用以從事進出口貿易生意,並為上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沈 嘉昇與盧佳琪盧佳琪就所犯附表二編號38至40、附表三編 號28、29、31至35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 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9年6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 故此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均為嘉俊通運公司之職員;楊 明輝係昭綸有限公司(下稱昭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柯元 壬則係旅居菲律賓國華僑。張嘉榮明知中國大陸產製之糖果 、墨魚絲、煎餅、餅乾及果凍棒(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7章及 19章所列商品),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其為圖 每一貨櫃可賺取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不等之代價,而自



95年11月27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先後自中國大陸不詳港 口進口中國大陸產製貨物名稱為糖果、墨魚絲、煎餅、餅乾 及果凍棒等食品貨櫃,並於向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時,於進 口報單上虛偽記載上開食品貨櫃之出口商為馬來西亞及菲律 賓廠商、出口港並為馬來西亞及菲律賓港口,張嘉榮為規避 海關查緝,並與沈嘉昇盧佳琪楊明輝柯元壬等人,共 同為下列犯行:
張嘉榮指示知情之盧佳琪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上開 基隆市○○區○○路37號2 樓營業處所,為其所招攬之臺灣 進口商,向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附表一、二所示之進口報單 號碼及貨櫃,由盧佳琪先以馬來西亞出口商「KUASA SAMABA SDN」(下稱K.S.S.)、菲律賓出口商「FIRST PICK TRADIN G」(下稱F.P.T.)及「METRO INDUSTRIES」(下稱M.I.) 等名義,製作不實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再以自電腦中抓出 英文草寫「CUIPO LEE」簽名檔套印在前揭商業發票及裝箱 單出口商簽名欄位上之方式;或將前揭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列 印後,傳真至菲律賓出口商「F.P.T.」及「M.I.」公司,由 該公司職員以手簽方式偽簽後再回傳之方式,偽造不實之商 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以此不實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向基隆關 稅局投單報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 書管理之正確性,其餘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號、附表二編 號1至40號、附表三編號1至35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 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所示內容。 ㈡張嘉榮楊明輝均明知由楊明輝介紹之香港海通公司所進口 食品貨櫃均為中國大陸所產製,且由香港海通公司及楊明輝 所交付之菲律賓出口商「F.P.T.」及「M.I.」名義所出具之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均屬偽造,竟仍由張嘉榮於附表三所示之 時間,替香港海通公司之客戶所進口之附表三所示貨櫃投單 報關,報關時並檢附前揭偽造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向基隆 關稅局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書管理之 正確性,其餘詳如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 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 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 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 詹淑惠」各壹枚所示內容,與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35號所示 「應沒收欄位-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簽名欄」偽造之署 押所示內容。
張嘉榮於辦理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貨櫃報關手續時,如上 開貨櫃經基隆關稅局於查核等級編列為「C3」(即應審應驗 )等級時,即於:




⒈附表四所示之報關時間指示盧佳琪,在上揭辦公室內,先 自其使用之電腦中,開啟曾存檔之菲律賓國出口報單範本 (PORT OF DECLARATION)及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 F ORIGIN)文件檔案後,由盧佳琪依進口報單時間、船期 時間等資料修改後列印,再由張嘉榮持先前委託不知情之 蔣阿任,於基隆地區所盜刻之「BUREAU OF CUSTOMS DEPA RTMENT OF FINANCE」、「BUREAU OFCUSTOMS PORT OF MA NILA」、「CUSTOMSBR DOUCUMEN TARY STAMP REPUBLIC O F THE PHILIPPINES」、「JOEL M.MONTEALEGR.Acting Cu stoms Oprtns. Officer」、「MANILA, PHILIPPINES」、 「AUTHORITY TO LOAD-PON」 等菲律賓馬尼拉海關木質印 鑑,盜蓋於上揭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再交由沈嘉昇在 上揭菲律賓國出口報單及原產證證明上之發證菲律賓國官 員欄位上,偽簽不詳英文字體之菲律賓海關姓名後,持向 基隆關稅局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書 管理之正確性。
⒉附表五所示之報關時間,委託柯元壬直接在菲律賓國向菲 律賓海關官員JOEL M. 購買由菲律賓海關所出具不實之菲 律賓國出口報單及原產證證明,並提供予基隆關稅局查驗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書管理之正 確性,其餘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37號 、附表三編號1 至27號、編號30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 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所示內容。三、張嘉榮明知「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 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 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等3 枚章戳係屬基隆關稅 局六堵分局之印章,竟仍於96年7 月間某日,委託基隆地區 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上開印章後,將原於96年7月4日,由嘉 俊通運公司向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申報國貨出口之AN/96/32 21/7213號出口報單上金額,由原記載「FOB USD990.18」變 造成「FOB USD 86,635.50」 後,再將上開偽造之印章盜蓋 在變造之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號上,並交付不知 情之柯元壬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其餘詳如 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 3221/7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 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 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各壹枚所 示內容。
四、胡智富(所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稱保三總隊)第一大隊



第一中隊中華小隊警員,負責就通關狀態編屬C1及C2進口貨 櫃執行落地追蹤檢查,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其於96年 7月19日,在臺北縣五股鄉○○路86巷23之2號(現改為新北 市五股區)查驗張嘉榮所經營之嘉俊通運公司以超實美公司 名義為新北市小洋傢俱行負責人丁特豐所進口木製家俱貨櫃 (櫃號CFLU0000000號、進口報單AA/96/3435/1186號),詎 其明知上開貨櫃內裝有未經申報之5 組石面桌及20多組金屬 (不銹鋼)桌架,與進口報單內申報之木製傢俱不符,依臺 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第8 點規定,應將其 上開執檢情形詳實記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海運進口貨櫃落地 檢查情形報告表內,惟其竟基於登載不實之故意,而未據實 登載,且於上開公文書內登載「該櫃十分滿,查30箱與報單 相符,查無危安物品」之不實內容後,予以放行(全部申報 350 箱),足生損害於保三總隊控管緝獲案件之正確性。五、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 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查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 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 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 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 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 用之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等,如下揭所示均俱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嘉榮(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他字第1091號卷,下稱A 卷,第63至65頁、第71至74頁; 96年度他字第1091號卷,下稱B卷,第317頁;同上署97年度 偵字第3972號卷一,下稱G 卷,第51頁至第53頁反面;同上 署97年度偵字3972號卷二,下稱H 卷,第85至88頁、第92頁 反面至第95頁、第99至102頁、第107頁;同上署97年度偵字 第3972號卷三,下稱I卷,第114至118頁、第121頁、第126 至129 頁、第252至255頁;同上署97年度偵字第1376號卷, 下稱J 卷,第302至304頁;同上署99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



下稱K 卷,第13至14頁;本院100年度訴436號卷一,下稱本 院卷一,第42至43頁;本院100年度訴436號卷二,下稱本院 卷二,第143頁);盧佳琪(見H卷第203至208頁,A卷第54 頁、第56至57頁、第67至69頁、第135頁,J卷第304頁,I卷 第121至123頁、第125頁、第128頁);沈嘉昇(見H卷第112 頁反面至第114頁、第122頁正反面、第141至142頁反面,A 卷第124至125頁,J卷第302至304頁,I卷第121頁、第125至 126頁);楊明輝(見G卷第41至45頁反面,H卷第157頁反面 至第159頁、第160頁反面至第161頁,I卷第119至121頁); 柯元壬(見H卷第167頁反面至第172頁,A卷第73至74頁、第 66至67頁,J 卷第315至316頁)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均自白坦承不諱,且本院查:
⒈被告張嘉榮於97年1月7日警詢時供述:我因投資物流及貿 易等生意,所以在台灣以我太太蔣阿秀及我女兒張慧瑜張慧芬等人名義設立凌展、展貿、鑫遠洋、偉凌等貿易及 物流公司,另以沈嘉昇名義成立嘉俊通運公司,此外也與 謝碧玲、林來旺合夥投資設立有凌狀、超實美等貿易及物 流公司,上述公司的業務處理,實際上由我本人負責。在 香港則與代理商展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大陸代理商偉嘉 豪物流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附表編號三30之食品櫃是從 大陸出來的而非是由菲律賓出口,是請柯元壬幫忙處理的 ,我係以一案(指一份菲律賓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5、6 萬元給柯元壬來處理,我提供超實美、凌狀等公司作為受 貨人名義,幫助他人報關進口管制之大陸糖果餅乾,設定 每只貨櫃最高利潤約為3 萬元,但是如果扣除驗關費用及 向菲律賓購買產證、出口報單的費用(約5至6萬元不等) ,常有虧損,收費通知單及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內記載「 +2000」、「+3000」,是進口糖果貨櫃,我會依海關分類 C1、C2、C3等情況,給現場人員(沈嘉昇)不同之金錢, C1櫃是2千元、C2櫃是2千+3千元,C3是2000+3000+8000至 10000 元不等金額。附表二編號37、附表五編號20報單貨 主是昇林食品公司,附表三編號30是昭綸公司代理的貨, 實際貨主要問負責人楊明輝才清楚。附表二編號17、19至 21、附表三編號11等貨主是昇林公司,附表三編號7 至10 、12至15等貨主是楊明輝,附表二編號18之貨主是統連公 司等語(見H 卷第85至88頁、第92頁反面至第95頁);又 於97年4月1日警詢時供述:鑫遠洋公司、凌展公司、偉凌 公司、展貿公司、嘉俊公司是我開設及實際負責經營的, 其中沈嘉昇在嘉俊公司有投資50萬,其餘超實美公司、凌 狀公司、展寶公司是由我負責全權處理業務與執行,但不



是實際的負責人,另為了報關需要,我於94年間向新重誠 報關行借牌(96年11月間已歇業),我主要是用嘉俊公司 與新重誠報關行從事進出口報關業務。沈嘉昇是我的員工 ,確實有在嘉俊公司上班,負責辦理報關所有業務,包括 驗貨的現場工作;林來旺是超實美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謝 碧玲是凌狀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與他們是老闆與員工的 關係,負責實際業務的執行,他們偶爾會到公司巡視業務 狀況。我不是超實美公司、凌狀公司的股東及合夥人,我 是以年終分紅的方式一年領取一次,每次領取公司淨利約 50% 分紅比例。謝碧玲是展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不是 股東及合夥人,每次同樣以年終分紅的方式一年領取一次 ,每次領取公司淨利約50% 分紅比例。超實美公司、凌狀 公司與展寶公司除了我與負責人謝碧玲、林來旺之外沒有 其他員工,會計由我配偶蔣阿秀擔任。我以每個月5 千元 的代價向新重誠報關行借牌使用,謝瑞華不是經我安排擔 任該報關行的人頭負責人,我與謝瑞華是朋友關係,因報 關需要與他開設的公司借牌,彼此沒有借貸或金錢關係, 我開設的公司所有對外業務,都由我負責接洽、安排;我 配偶蔣阿秀負責內部財務調度控管與會計、出納等工作; 我女兒張慧瑜張慧芬與僱用的盧佳琪三人負責辦理進出 口報關及所有公司文書工作,張慧瑜另擔任偉凌公司負責 人,主要工作尚有負責向紡拓會申請出口產證工作,張慧 芬另擔任鑫遠洋公司負責人,另外我還僱用沈嘉昇及蔣江 永負責報關所有業務。嘉俊公司資本額500 萬元,沈嘉昇 投資50萬元,月薪4 萬元,再按每批貨物的狀況的給予紅 利,紅利無規則可循,視每批貨物報關實際獲利情形給予 沈嘉昇,筆數太多我無法記清楚給予的金錢,每次都是按 報關的筆數分批給予現金,我主要以進口傢俱與糖果、餅 乾食品等貨物為主,偶爾進口布料、成衣,有時也會出口 傢俱、布料及成衣,我與柯元壬是因為客戶介紹而認識, 彼此交情不錯,但雙方沒有私人金錢借貸往來關係,柯元 壬是菲律賓華僑,在板橋市開設元紅公司,由我本人負責 辦理元紅公司出口布料、委外加工後進口成衣等報關業務 ,另因超實美、凌狀及展貿等公司之菲律賓食品客戶進口 糖果、餅乾食品時所需的產證等文件,均指定由柯元壬負 責聯繫及提供,所以彼此間互有生意往來。我與楊明輝是 因為客戶介紹而認識,彼此交情不錯,但雙方沒有私人金 錢借貸往來關係,部分糖果、餅乾等食品客戶指定我用超 實美、凌狀公司進口貨品,由楊明輝為實際貨主的代理人 ,所以彼此互有生意往來。蔣阿秀張慧瑜張慧芬等人



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分別負責協助報關文件與會計出納 等工作,除了柯元壬知情並負責聯繫與提供相關產證等事 宜外,沈嘉昇蔣江永盧佳琪等人均是在不知情的情況 下,處理報關文件與會計出納等工作,楊明輝也是在不知 情的情況下負責處理實際貨主的船務、貨物運送及倉儲等 工作,楊明輝不是我的員工,我未支付他薪資、紅利,他 的薪資等來源我不清楚,要問實際貨主才知道。我是按每 1份產證5萬元的代價支付給柯元壬,利用喜俊公司與新重 誠報關行名義辦理進口貨物報關業務之收費金額由我與客 戶約定,金額視進口貨物性質而定,沒有一定收費標準; 上述金額採事後(通關放行,貨主收到貨以後)收款,除 了報關費與產證費固定收取5 萬元以外,再併同其餘吊櫃 費、拖運費、關稅、營業稅、商港捐等費用之實際支出金 額向客戶收費。一般傢俱我使用凌狀、展貿、超實美、偉 凌公司牌照給客戶借牌進口使用,糖果與成衣均使用超實 美、凌狀公司牌照給客戶借牌進口使用,收費時均要求貨 主匯入相關帳戶以便配合公司對帳使用等語(見H 卷第99 至102頁、第107頁);其再於97年7 月31日警詢時供述: 我不認識馬來西亞K.S.S.公司任何人員,也沒有接洽聯繫 ,有關該公司名義出口銷售台灣的貨物,都是展通公司小 高負責接洽聯繫的,條件約定也是由小高負責聯絡確定的 ,菲律賓F.P.T.公司也是香港展通公司小高介紹我可以透 過柯元壬與該公司聯絡,我從來沒有和F.P.T.公司直接接 觸,都是透過柯元壬居中辦理,我不知道該公司是否係配 合作為虛偽之出口廠商,因為過程都是由柯元壬居中聯繫 辦理,香港展通公司小高與F.P.T.公司或M.I.公司分別約 定,我承認METRO 公司名義出口之糖果餅乾,實際均為大 陸產製之食品,但是條件是由香港小高及柯元壬去談的, 我只是負責付錢而已,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函復基 隆關稅局有關該處調查F.P.T.公司、M.I.公司出口商及WS RF RUITS、SPARKING FOODS、EON等製造商之查證公文影 本資料,均是香港小高傳真給我的,我收到資料後,有時 候會傳真給楊明輝,有時是楊明輝來我辦公室時,直接影 印帶回去的,我91、92年間因案停職後,自行從事進出口 貿易生意,因業務關係,與香港小高接觸往來迄今,雙方 交往5、6年了,彼此交情不錯等語(見G 卷第51至53頁反 面);其復於97年1月3日偵訊時供述:檢察官在我辦公室 找到菲律賓海關圓戳2枚、方章1枚及刻有英文字體之馬尼 拉、菲律賓,是我要給柯元壬做範本用的,海關圓戳2 枚 沒什麼作用,就是國外有時候要證明時,沒有什麼用。馬



尼拉之圓戳章是要刻給柯元壬,讓柯元壬拿去菲律賓,讓 菲律賓海關知道有要這些原產地證明,這些印章是在96年 年初我在我小舅子蔣龍何那邊刻的。附表五編號18這份報 單所進口之受貨人是超實美公司,負責人是林來旺,他沒 有至公司上班,是我找來當公司負責人的,我每個不一定 給他多少錢,有時給6千、2千,有時沒給,這份報單實際 受貨人是一個楊先生,這些受貨人他們怕他們公司的牌照 ,因為貨物的產地有問題,就請我用我公司的名義來進口 。附表三編號30之受貨人如果是超實美,實際受貨人都是 楊先生。柯元壬外號叫愛弟,我為了要趕這些櫃子,海關 要原產地的證明,因為柯元壬回菲律賓過聖誕節,菲律賓 有關產證之申請有專門的人,我就將這幾個貨櫃的資料用 電腦傳給柯元壬柯元壬就在菲律賓海關總署申請,原本 柯元壬要帶回來,我怕來不及,柯元壬就直接寄來。現在 產證有的在沈嘉昇那邊,有的在我辦公桌上。附表五編號 20,是我拿到的原本,我已經交給海關了,我是給海關正 本。菲律賓出口的船舶名稱與進口船舶名稱不一致是因為 兩段式,至於進口及出口是同一天要問菲律賓那邊等語( 見A卷第63至65頁);其另於97年1 月4日偵訊時供述:本 件如附表三編號30貨櫃實際受貨人是一個外號叫「楊先生 」,一個是彰化沈先生,這些貨櫃內的東西是在香港裝貨 ,但應該是從大陸出來的,我是負責幫實際受貨人報關及 出示產證等海運文件,就是攬貨人,我有叫盧佳琪蓋菲律 賓出口圓戳,因為我的貨櫃進口時,被編列為C2,海關不 會要求我提出原產地證明,或是要求我提出原產地證明, 但並不會去查原產地證明之真正,所以當海關要求時,我 就會叫盧佳琪蓋檢察官所查獲之菲律賓圓戳章蓋在原產地 證明及出口報單上,我大偽造3至5份,都有交至海關。柯 元壬不認識沈嘉昇,假的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上的英文 名字是沈嘉昇簽的。從菲律賓所取得之出口報單及原產地 證,實際上都是沒有從菲律賓出口的貨櫃,在公司被查獲 的圓戳章,是我去刻的,是使用在出口報及原產地證明, 因為柯元壬住在菲律賓,他有同學在菲律賓海關,所以他 就可以出具菲律賓官方真正的原產地證明、出口報單,實 際上貨物沒有從菲律賓出口,一個櫃一份出口報單及原產 地證,我給柯元壬新台幣5 萬元,因為實際上櫃子沒有從 菲律賓出口,所以柯元壬要打點菲律賓海關,我真是有委 託柯元壬去向菲律賓海關申請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柯 元壬有說要花錢去打點(見A 卷第71至74頁),查扣之印 章是我找我小舅子蔣榮和刻的,時間是在96年1、2月間,



蔣榮和不知道我刻印的用途,他不懂這種事情,他看不懂 所刻的內容,他是根據我提供的圖樣刻印的,我的圖樣是 從以前申請的真正原產地證明上得來的,因為這批貨的產 地問題,為了要讓海關順利通關,這批貨的原產地實際上 是從大陸出口的,我們是從香港承運的,為了要順利通關 所以才會偽刻菲律賓海關的印章,產品上面有標示為菲律 賓所產,我知道根據進口稅則,餅乾、糖果如屬大陸物品 不准輸入,當初只是聽我們香港的代理商,不敢確定是大 陸產,香港說是菲律賓所製造,且當時是抱著一試的心態 想說或許可以矇混過關,我們是從去年6、7月後才確定這 些產品都是大陸所生意,本件原產地證明有二種,一種是 我委託柯元壬從菲律賓海關取得的真正證明,但內容不實 ,因為根本不是從菲律賓出口,這部分我以每件五萬或六 萬元柯元壬疏通菲律賓海關,另一種是我指示公司小姐盧 佳琪她製作不實的原產地證明,因為我們有從菲律賓那邊 拿到空白的產證格式,我有將資料拿給盧佳琪之後要她依 照我先寫好的草稿製作,產證上的印文是我指示盧佳琪蓋 的,盧佳琪不知道她在製作不實的原產地證明,因為我們 公司是報關兼貿易公司,要蓋的章很多,我們公司的文件 很多,菲律賓海關的印章如果不仔細看也看不出來,我前 後用這種模式偽造過三到五份原產地證明,都是餅乾或糖 果,沈嘉昇是我們報關公司的現場兼負責人,他既是股東 也是職員,他是嘉俊報關公司的負責人,同時也是超實美 公司的職員,也是嘉俊報關公司的負責人,這件案件中他 是負責在偽造的原產地證明上偽簽菲律賓海關人員的簽名 ,就是原產地證明右下方的英文簽名,沈嘉昇應該知道他 參與偽造原產地證明。每一張偽造的原產地證明上面的簽 名都是沈嘉昇簽的,偽造的原產地證明是在我們投單的時 候一起出去的,至今總共向海關行使不實的產證約3到5次 ,我向菲律賓海關取得之內容不實產證應該有20份,全部 都向海關行使,我是代理香港商進口,我是負責攬貨業務 ,是由貨主委託我進口的,其中有一個基隆的楊明輝另一 個則是彰化的沈先生即「昇林食品公司的沈先生」,另一 個就是統聯食品的曾小姐與我接洽的,我不知道公司承辦 人員知不知道進口的商品是大陸製的,我只是代理香港的 承運業務,我只是代理進口而已,我只是攬貨業務而已, 我們想要賺他們的錢才會這樣做,我們是接受香港物流公 司的指示辦理進口業務,最後一次行使不實原產地證明進 口貨物的時間應該是在96年12月的時候,就是在上二個禮 拜的時候等語(見B卷第286至291頁);其再於97年2月20



日偵訊時供述:96年1月3日我去板橋聯邦快遞領取由柯元 壬由菲律賓寄回台灣的產地證明和出口報單,共9 份18張 ,我今天有提出附表二編號37我領取的出口報單及產地證 明,進口報單影本我也交給檢察官,我另外提出我們在台 灣偽造的菲律賓出口報單、產地證明一份等語(見B 卷第 317 頁);其於98年6月9日偵訊時供述:如果出口報單被 海關評定為C3出口報單,我會請柯元壬在菲律賓製作相關 出口原件,若被評定為C2時,我會請沈嘉昇簽名,進口報 單被海關評定為C2等級時,我們所檢附的商業發票及裝箱 清單上的簽名是我簽的,有關原產地證明及出口報單也是 按照海關評定等級,C3時由柯元壬在菲律賓製作,C2就在 臺灣製作等語(見J 卷第302至304頁);其復於100年3月 14日偵訊時供述:我約在95年11月27日起開始為國內廠商 進口大陸製餅乾及糖果等物品,至97年1 月被查獲之後就 沒有再做了,進口人有一些是國外攬貨業者委託我報關, 分別是大陸的海通公司、香港的展通公司及臺灣的昭綸公 司,昭綸公司的負責人是楊明輝,另外一些是臺灣的食品 公司直接委託我報關,分別是瑞林、昇林、洪元記、丹美 及昭惠,但昭惠公司是進口繃帶,並不是食品,如果是攬 貨業者委託的我都是用展貿、凌狀及超實美等三家公司進 口,如果是臺灣公司就是以臺灣公司的名義進口。展貿、 凌狀及超實美公司是國外的海通、展通委託我在台灣找來 的股東,之前公司法的案子,我當時承認我是不記名的股 東。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報單是從95年11月27 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以新重誠報關行及嘉俊報關行, 為進口人瑞林、昇林、洪元記、丹美、展貿、昭惠、凌狀 、超實美等廠商,進口糖果餅乾之貨櫃,但是德鑫報關行 是楊明輝介紹的,德鑫所報的貨櫃幾乎都是楊明輝所報的 ,「F.P.T.」、「M.I.」、「K.S.S.」、「C.V.G&G」 都 是國外攬貨公司提供的名稱,「K.S.S.」是香港展通公司 介紹的,印尼的「C.V.G&G」 是貨主自己提供的,菲律賓 的「F.P.T.」、「M.I.」都是香港展通介紹的,柯元壬以 前在香港展通公司工作過,所以柯元壬來臺灣後,所以有 關菲律賓的事務我們都直接跟柯元壬聯絡,95年11月27日 至95年12月18日止,我係以馬來西亞進口人「K.S.S.」名 義,為進口商「瑞林公司」進口大陸產製糖果4 次,提供 給海關的「K.S.S.」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文件, 是國外的海通攬貨人提供給我們,自95年12月18日至96年 8 月23日止,我有陸續以「F.P.T.」名義進口大陸產製糖 果、餅乾共30次。我交付予臺灣海關由「F.P.T.」公司開



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文件,是由柯元壬以電腦E- MAIL或傳真提供給我們的發票和裝箱單都已經簽好名,因 為現在不用正本,只要影本就可以了。附表三編號1至2號 、編號4至5號進口報單中所附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是由攬 貨人展通委託柯元壬寄給我們的,這4 份發票及裝箱單不 是我指示盧佳琪沈嘉昇偽造,是他們從電腦裡直接列印 ,當初說由盧佳琪沈嘉昇由電腦中列印發票及裝箱單, 之後如果需要偽造產證,才由他們二人依發票上之簽名及 日期來偽造合約書、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自96年8月27 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我陸續以「M.I.」公司名義報關 進口大陸產製糖果、餅乾共49次,我交付予臺灣海關由「 M.I.」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文件,也是柯 元壬或是展通公司提供。上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之簽名 是由何人簽立的我不清楚,但是他們公司只要有權簽立的 都可以簽,不限負責人,因為他們與柯元壬熟識,所以配 合柯元壬出具這些文件。附表一編號14至16號,附表二編 號14至15號、編號17至21號、編號23、編號27至38號,都 是我幫他們進口的,至於發票及裝箱單上之簽名是由何人 簽立的我不清楚,進口貨物不一定要產證,海關要求時才 需要,通常C1的報單不需要審查,所以不需要產證和出口 報單,C2的報單如果估價單位認為有疑問也會要求我們提 供。C3的報單通常是驗貨人員認為有問題,就會要求,原 則是我們都是依海關的要求提供產證及出口報單,但有時 候我們為了避免麻煩會自己附上。附表二編號15、編號19 至21號進口案件中,其實我也分不清楚提供給海關的進口 文件,哪些是向菲律賓買來的、哪些是我們自己偽造的, 主要還是要看簽名,我們偽造的部分通常都是由沈嘉昇偽 造簽名並蓋章,因為C2報單海關不會送菲律賓海關查驗, 所以我們自己偽造菲律賓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但是C3 的報單海關有時會透過駐外單位送驗,所以C3報單是買來 的,如果是我們自己偽造的就是沈嘉昇簽名蓋章,如果是 買來的就是由柯元壬出面去買,至於每一份的價格我忘記 了,我們都是以總數計算,該產證是真的,但他怎麼取得 的我不清楚,他說是買來的,這都是真的,不可能是偽造 的,扣案的菲律賓海關木質印鑑「BRUEAU OF CUSTOMS MA NLIA OF PORT」、「CU STOMSBR DOCUMENTARY STAMPRE P UBLIC OF THE PHILIPPI NES」、「JOEL MONTEALEGRACT ING CUSTOMS. Acting Cus toms Oprtns.Officer」、「 MANLIA PHILIPPINES」、「AUTHORITY TOLOA- PON」、及 橡皮流水編章及日期章,都是我刻的,但我忘記何時刻的



,也忘記在何處刻的,附表一編號1、編號5,附表二編號 14,附表三編號1、編號6進口報單內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 等進口文件,有些是柯元壬提供的,有些是楊明輝提供的 ,但是海通、展通及柯元任其實是一起的,至於楊明輝他 們也有認識,所以我也不清楚哪些格式是柯元壬楊明輝 提供的,如果是菲律賓出口商的話,發票與裝箱單是楊明 輝自己提供的,有時會由海通公司幫他傳,至於產證及出 口報單,C2有需要會幫他做,如果是要C3就會幫他買,我 是透過楊明輝才認識海通公司,我與展通公司是直接就認 識了。我分不清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 號1、編號6進口報單內哪一種是柯元任提供的,哪一種是 楊明輝給我的,菲律賓「M.I.」、「F.P.T.」公司的出口 報單及產證,可能是請柯元壬E-MAIL到盧佳琪的電腦裡, 再從盧佳琪的電腦列印出空白表格,再由我以搜索扣到的 印章在產證及出口報單上蓋章後交給沈嘉昇簽名。大陸海 通公司透過楊明輝委託我報關,楊明輝幫我介紹海通,楊 明輝告訴我這些都是海通在台灣的貨主委託楊明輝來找我 處理報關業務,他說這些貨是從香港過來的,我知道香港 沒有在做糖果餅乾,但是香港有在做轉口業務。我知道大 陸糖果、餅乾是沒有開放的,我是有懷疑貨是從大陸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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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