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冠伶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漢民(男,民國○○年○○月○○日生,生
前住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13鄰石硦23號之11;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 年01月10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
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