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5號
CYDV,101,家聲,5,201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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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孫順裕
      孫麗華
      孫婉銣
      孫貴美
      莊隆鴻
      孫隆誠
利害關係人 葉麗娟
      葉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 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 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 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 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 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 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然無前條規定之 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 ,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211條、第1131條、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莊金玉生前立有遺囑,然未指定遺 囑執行人,乃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即繼承人莊隆鴻孫隆誠 共同擔任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執行人等語。惟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民法第1211條之選定遺囑執行人,係應經親屬會議 決議之事項,如無法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組成被繼承人之親 屬會議時,倘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親屬,則應依民法第1132條 規定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必待親屬會議不能召開, 或雖經召開而無法決議,方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被 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 101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選任本 件遺囑執行人之親屬會議紀錄】,惟聲請人於101年1月10日 所提出者,係聲請人等同意依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辦理繼



承登記之同意書,此與本院命其補正之親屬會議紀錄並無關 聯。況且,依聲請人等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觀之, 雖無法確認本件得否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組成親屬會議,惟 被繼承人莊金玉至少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共 8人(包含子女 即聲請人等6人及外孫女即利害關係人2人),顯見被繼承人 莊金玉尚有其他親屬甚明。然本件聲請人未向本院聲請指定 親屬會議成員,並召開親屬會議選任被繼承人莊金玉遺囑執 行人之事宜,卻逕向本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此與首揭規 定及說明不符,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於 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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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