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蕭道隆律師 即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就任源泰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來,已經一年多的積極清理,惟因該 公司無監察人致無法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之程序完結清算 程序,且二度聲請本院選任監察人均遭駁回,致相關報表無 法送請監察人審查,故有聲請延展之必要,請求展延清算期 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並請清 算人按期終結清算事務,向本院報告清算程序進行狀況,以 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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