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2號
CYDV,101,司促,532,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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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黃明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烽騰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烽騰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 內,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為何人?並提出公 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抄錄本、公 司章程抄錄本,及釋明於96年承攬工程時之承攬人為何人? 係「興利油漆工程行」或是「興利實業工程行」?該通知已 於101年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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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烽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