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羅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李蘋如
被 告 陳福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朴簡字
第353 號妨害家庭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 年度朴簡附
民字第9 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裁定移送前
來,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主張:㈠被告李蘋如係原告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 陳福賓亦明知被告李蘋如係有配偶之人,竟與被告李蘋如各 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3 月2 日起至同年月 30日止之期間內某日於不詳地點、100 年4 月9 日在車牌號 碼7R—3322號自用小客車內為姦淫行為各乙次。被告犯行經 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6483、648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陳福賓、李蘋如所涉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 朴簡字第353 號判決有罪並經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205 號 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 3 項著有明文。次按,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之共同生活而非 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
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 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 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通姦,自屬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㈢原告因被告二人之前開行為導 致婚姻破裂並訴請離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婚字第327 號 民事判決准許原告與被告李蘋如離婚並已確定。按慰藉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被告 二人之通姦、相姦行為,導致原告婚姻破裂,家庭生活破碎 ,並為原告訴請離婚之原因。原告深受打擊,精神上受有莫 大之痛苦,爰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㈣漢子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漢子公司)101 年2 月7 日回函內容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據。漢子公司101 年2 月7 日回覆本院稱:「貴院來函所詢陳福賓君確曾於本公司 之工地從事零工,零工係非正式員工。有工作才上工,每日 2000元。下雨天不做,無上工便無薪資亦無獎金及津貼。每 月工作天數不等,目前偶有上工;特此說明」等語。惟被告 陳福賓在100 年6 月14日訊問時陳稱:(問:「李蘋如是你 任職之漢洲公司下屬」?)是,他是會計,我是工地主任等 語。倘若被告陳福賓係擔任臨時工,何以未向檢方供稱係擔 任臨時工,反而係供稱擔任「工地主任」」?又「臨時工」 何能指揮擔任正職會計工作之被告李蘋如?足證前開回函所 稱被告陳福賓擔任臨時工與事實不符。依照相關建築法規, 「工地主任」係代表營造公司(或建設公司)在工地現場指 揮各大、小包商施作之人,從工地申報開工到完工均應在工 地現場,更應填載工地現場施工日誌,且需向建築主管機關 申報,絕不可能以臨時工充任「工地主任」。舉例而言,透 天厝之施工期間,每層樓約需三個月左右,四樓之透天厝施 工期間已近一年,若係公寓大樓,施工期間更長,故絕不可 能以「臨時工」充當工地主任。漢子公司完全未申報被告陳 福賓之薪資所得,對於鈞院函查之問題更採取「實問虛答」 之方式,完全未針對問題回答,回函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據 。被告陳福賓已自承每月收入約3 至4 萬元不等,請鈞院斟 酌認定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陳福賓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乙、被告則以:㈠刑法第239 條所謂之「通姦」,係指具有性自 主決定能力之男女雙方,本於任意性之意思合致而實施婚姻 關係外性交行為;另該條之所謂之「相姦」,係指與有配偶 之人合意發生性交行為。故刑法第239 條所規定之通姦罪或 相姦罪,其前提要件,均要有合致之性交行為發生,方符其 構成要件,否則,如未發生合致之性交行為,無從成立通姦 或相姦罪。被告李蘋如與陳福賓從未發生過性行為,故無通 、相姦行為,上開刑事判決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賓二人 有通、相姦行為,檢察官以推測之詞,認定被告二人有通、 相姦行為,實有違誤之處。從而,自不能以上開刑案之認定 內容,作為本件判斷依據。㈡原告指被告李蘋如與陳福賓自 100 年3 月2 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期間內某日在不詳地點 合意姦淫乙次乙節,僅係以被告陳福賓曾幫忙被告李蘋如洽 買墮胎藥以及被告李蘋如曾於100 年4 月14日前往位於於嘉 義縣朴子市○○○路118 號之顏診所實施墮胎等情為認定依 據,然而,被告李蘋如在100 年3 月份時尚與原告同住共同 生活在一起,且夫妻二人間尚有性行為發生,被告李蘋如並 未離家出走,是以,被告李蘋如所墮之胎,係受胎自原告, 絕非受胎自被告陳福賓,既非受胎自被告陳福賓,被告李蘋 如與陳福賓自無所指於100 年3 月2 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 期間內某日在不詳地點合意姦淫乙次之情事,故檢察官以推 測之詞而認定被告二人在上開時日發生性交行為乙次,顯有 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誤。原告另指被告於100 年4 月9 日 在上開自小客車內為姦淫行為乙次,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當 時在上開自小客車內實施性交行為。檢察官固以原告所提供 之錄音光碟所錄得男女對話之光碟其內容有女聲明:「爽了 哦」、男子聲音:「鈕扣扣起來,鈕扣扣起來」等言語為依 據,惟該等對話言語亦僅係口頭玩笑話語,至多亦僅能視為 較露骨之口頭對話,無法證明被告當時在上開小客車內實施 性交行為,故上開刑案中以推測之詞遽以認定被告於100 年 4 月9 日在上開自小客車內合意姦淫乙次,亦有認定事實未 依證據之違誤。綜上所陳,被告二人確未曾發生性行為,故 自不能以上開刑案之認定,為本件民事請求之判斷依據,從 而,原告上開主張及所為本件之請求,應無理由。㈢被告陳 福賓並非漢洲建設之「土地專案經理」,亦非常態之工地主 任,僅係在漢洲建設之建築案內從事板模工等工作,偶兼其 一建設案之工地主任而已。被告陳福賓現於漢洲建設在嘉義
市○○路所推出之「漢洲羅馬」建案從事板模工,每天工資 為2,000 元,有實際工作時方計工資,一個月平均可工作20 天左右,如遇下雨天無法工作,工作之天數即少於20天,故 每月收入約3 至4 萬元不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有通、相姦之行為,固為被告否認 ,惟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其於前開自小客車內錄音取 得之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如附表所示)為證。
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李蘋如於91年間結婚,迄100 年3 、4 月 間,夫妻關係存續中,且為被告陳福賓所明知等情,為被告 所不爭執,應為真實。被告李蘋如曾於100 年4 月14日至設 於嘉義市之顏診所施行流產手術,而由訴外人鄭美霞陪同前 往,復於100 年4 月25日回診等情,並為被告李蘋如所不否 認,且據訴外人即顏診所之醫師顏甫洲、鄭美霞分別於刑案 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交查 字第958 號卷第57頁至第61頁、第42頁)。是以被告李蘋如 就醫進行人生流產手術時,尚能由毫無任何親誼關係之鄭美 霞陪同前往,足認其有獨自處理墮胎之情事。又參酌被告李 蘋如、陳福賓於100 年4 月9 日於前開自小客車內有如附表 譯文所示討論墮胎之對話內容,繹之其等對話,倘被告李蘋 如係受胎自其夫,何以未與其夫或其他家人友人商討,竟急 於墮胎且求助於其所辯僅係單純之男性同事?再審酌其等對 話內容,儼然係唯恐東窗事發亟欲處理善後之口吻;況且, 被告李蘋如終以偽造私文書之方式持偽造之離婚協議書前往 顏診所就診並進行人工流產手術,苟被告李蘋如所辯僅係央 求被告陳福賓協助墮胎,而其等間並無性行為乙節為真,何 以被告李蘋如竟不惜以違法方式,即偽造離婚協議書持往顏 診所進行人工流產,而完全未告知其夫?益證被告李蘋如匿 飾其與被告陳福賓通姦行為之情甚切。
㈢被告李蘋如對於100 年4 月9 日在前開自小客車上與被告陳 福賓之對話,辯稱係不舒服央請被告陳福賓幫其按摩云云; 被告陳福賓則以係在車上與被告李蘋如開玩笑等語置辯。惟 前開對話雙方所處之情境,屬於事實認定之問題,僅有親身 經歷之被告2 人始能知悉,其等於偵查中竟有南轅北轍前後 相左之前開辯詞,則其等所辯是否屬實已值存疑。復審酌其 等如附表譯文所示之對話前後連貫完整之內容,並無提及被 告二人所辯之情,反而狀甚親暱曖昧,依上開對話內容觀之 ,明顯逾越一般異性友人間之對話情節;又其等於該等曖昧
對話內容之情景下,若謂其等業已嘎然而止,並未有進一步 之性行為,實難令人置信,是以被告前開抗辯,與社會常情 顯然相悖,要無可採。
㈣另按相姦罪或通姦罪之犯行,雖須以行為人確有姦淫即性交 之行為,始足成立,此類犯罪於行為人不為自白之情況下, 尚乏直接證據,惟法院對於證據之要求,如嚴格至須性交行 為處於現在進行式(即「抓姦在床」之情形),豈非強求專 屬告訴人之配偶必須以有違反隱私權之虞之錄音、錄影等竊 錄方式為蒐證,或強求警員於逮捕此類現行犯時,必須行為 人性交行為正在進行中。亦即立法者既仍容許此類行為之刑 罰化,則本罪之成立,並不排除,甚至反應以間接證據為主 之推理,始不致產生犯罪偵查及蒐證上的困難,以及行為人 祇要在無直接證據下,均一概否認,徒增司法調查及審理之 拖延及困難,始合乎常情。綜上各情互參,本件經合理可信 之推論,足認被告李蘋如、陳福賓於附件所述時地發生2 次 性行為,是被告李蘋如、陳福賓前揭所辯均不足採信。二、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通 姦之足以破壞夫妻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 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 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 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 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 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通 姦,自屬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復按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 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 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於前開時地為通、相姦 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 法益且情節重大,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應為可採。
三、查被告明知被告李蘋如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為有 配偶之人,竟於前開時地通、相姦行為,已嚴重破壞原告與 被告李蘋如間夫妻之家庭生活,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非輕, 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經查原告為國中畢業,現經營家庭麵攤;被告李蘋如為二專 畢業,目前失業;被告陳福賓為國中畢業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應為真實。另原告於99年度所得6,890 元、有投資財 產12,010元;被告李蘋如99年度所得49,034元,有1,996 年 份1,500 ㏄汽車一部;被告陳福賓99年度所得1,010 元,由 房屋、土地、田賦、汽車及投資等財產,合計約120 萬元等 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按(見本院 卷第12頁至第18頁),被告陳福賓復自認其每月收入約3 至 4 萬元(見本院卷第45頁)。本院審酌本件被告所施侵權行 為之態樣、原告所受害之情狀及兩造之學歷、經歷及財產狀 況等一切情事,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實屬過高,不能准許。從而,原 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0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陳福賓之翌日即 100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即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其金額未 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由 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此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 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之。原告其餘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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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時間 │對話人 │李蘋如(女聲)與陳福賓(男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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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談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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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4│16時38分│(女)你到了嗎。還是不行。還要多久。我想說。我在│
│ │月9日 │ │ 這裡先等你,你可以先到藥房問看看。那怎麼辦 │
│ │ │ │ 。 │
│ │ ├────┼────────────────────────┤
│ │ │16時55分│(女)喂,玉山銀行這邊,雞寮哦。 │
│ │ ├────┼────────────────────────┤
│ │ │17時8分 │(男)漢榮;漢榮婦產科。 │
│ │ ├────┼────────────────────────┤
│ │ │17時10分│(男)妳健保卡放在那裡? │
│ │ │ │(女)一樣他會問你,你未婚嗎? │
│ │ ├────┼────────────────────────┤
│ │ │17時12分│(女子下車,男子在車上) │
│ │ ├────┼────────────────────────┤
│ │ │17時28分│(女子上車) │
│ │ │ │(男)怎樣,這樣要怎麼辦。嘉義你有熟嗎?啊虎尾你│
│ │ │ │ 熟嗎? │
│ │ ├────┼────────────────────────┤
│ │ │17時34分│(男子找電話找朋友協助處理) │
│ │ │ │(男)欽仔,我賓仔,我剛剛帶去,他說他尪要簽名,│
│ │ │ │ 他尪不在,他說不要我用,你有辦法幫我拿藥嗎,│
│ │ │ │ 拜託。我自己的後果,我自己處理,我自己簽切結│
│ │ │ │ 書。這樣都沒有辦法處理啊。這樣沒有辦法處理嗎│
│ │ │ │ ?這樣都沒法度。我叫他簽切結書不能嗎,我自己│
│ │ │ │ 處理,這樣哦,好. 好. 中藥有辦法嗎?這樣嗎沒│
│ │ │ │ 要緊,沒吃看看怎知有法度。沒要緊啦,你甲我用│
│ │ │ │ 下去就對啦。中藥要下卡強就對了。怎樣哦,不要│
│ │ │ │ 緊,中藥你就幫我處理下去就對了。煮下去,你看│
│ │ │ │ 效果怎樣。你過去有臨床經驗嗎?好,我有需要我│
│ │ │ │ 跟你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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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4│18時15分│(男)哦.. 哦.. 哦.. (車內椅子有搖動聲) │
│ │月9日 ├────┼────────────────────────┤
│ │ │18時17分│(男)哦.. 真爽。 │
│ │ │ │(女)哦..哦.. │
│ │ │ │(男)這裡是很不方便。 │
│ │ ├────┼────────────────────────┤
│ │ │18時18分│(女)慘了,整包都濕了。 │
│ │ │ │(女)啊..啊..嗯..嗯.. │
│ │ ├────┼────────────────────────┤
│ │ │18時19分│(女)啊..奶好痛。 │
│ │ │ │(男)(吐氣 2 聲) │
│ │ ├────┼────────────────────────┤
│ │ │18時20分│(女)爽了哦。 │
│ │ │ │(男)鈕釦扣起來,鈕釦扣起來。 │
│ │ ├────┼────────────────────────┤
│ │ │18時21分│(男)8點半了。 │
│ │ ├────┼────────────────────────┤
│ │ │18時22分│(女)不然吃看看,不然要怎麼辦。 │
│ │ ├────┼────────────────────────┤
│ │ │18時24分│(男)欽仔,我朋友說,吃下去有效嗎?啊西藥你看有│
│ │ │ │ 效嗎?你看甘有臨床實驗?啊沒我抓幾帖你吃看看│
│ │ │ │ 。 │
│ │ ├────┼────────────────────────┤
│ │ │18時25分│(男)你看是要先拿幾帖?好啦好啦,你先甲我包一 │
│ │ │ │ 包,我等一下過去拿。他也沒部啊,你藥啊先處理│
│ │ │ │ 給我。我叫他(她)寫切結書。沒有關係,我不會 │
│ │ │ │ 拖累你,要不然藥啊你幫我抓一抓,我等一下過去 │
│ │ │ │ 拿。他也沒有辦法了,用卡強咧。哦.. 好好好。 │
│ │ │ │(男)妳在車上。 │
│ │ │ │(女)在這裡嗎? │
│ │ │ │(男)親一下。 │
│ │ │ │(女)你先去拿。 │
│ │ │ │(男)親一下,親一下多爽啦。哦..哦.. 這樣足爽呢 │
│ │ │ │ 。很想再來一次。哦..哦..哦..有夠爽。安呢對。│
│ │ │ │(女)哦..要在這裡做啊。 │
│ │ ├────┼────────────────────────┤
│ │ │18時29分│(2人打開車門下車) │
│ │ ├────┼────────────────────────┤
│ │ │18時31分│(女方上車,男方騎機車離開現場) │
│ │ ├────┼────────────────────────┤
│ │ │18時39分│(打肚子聲)(女方在車上自己打自己的肚子,希望 │
│ │ │ │能把肚子裡懷孕的胚胎打掉) │
│ │ ├────┼────────────────────────┤
│ │ │18時41分│(男方打開車門上車告訴女方) │
│ │ │ │(男) 3 碗煮 1 碗,我告訴妳,這 1 包,這罐你起 │
│ │ │ │ 來要喝的,這罐煮好打散要喝的,唬,這樣 1000│
│ │ │ │ 元。 │
│ │ │ │(女)麝香。 │
│ │ │ │(男)妳聽我講。 │
│ │ │ │(女)會死掉嗎? │
│ │ │ │(男)2碗半煮成1碗。 │
│ │ │ │(女)用瓦斯爐可以嗎? │
│ │ │ │(男)可以,煮開了用小火即可。 │
│ │ │ │(女)這個要加多少。 │
│ │ │ │(男)整瓶吃下去。妳現在不要喝,早上空腹喝。妳聽│
│ │ │ │ 得懂嗎,晚上回去就可以喝了,明天就來了。哦,│
│ │ │ │ 這樣妳聽懂嗎,這樣我要先過去了。哦,妳聽懂嗎│
│ │ │ │ ,2 碗半煮成 1 碗。妳要喝,這 1 罐打開甲參加│
│ │ │ │ 下去,惑一惑,哦. 哦. 到嘉義打電話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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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年4│10時30分│(男)喂。 │
│ │月24日│ │(女)你在幹麼。 │
│ │ │ │(男)你怎麼可以打電話。 │
│ │ │ │(女)他不在啊。 │
│ │ │ │(男)怎樣。 │
│ │ │ │(女)沒有啊,想你啊。 │
│ │ │ │(男)舒服嗎? │
│ │ │ │(女)我覺得我真的被你幹死了。 │
│ │ │ │(男)有沒有讓你不舒服。 │
│ │ │ │(女)討厭啦,你很討厭啦。 │
│ │ │ │(男)幹了好幾次。 │
│ │ │ │(女)你昨天給人家摸那邊。 │
│ │ │ │(男)能讓你更舒服。 │
│ │ │ │(女)你好壞哦。 │
│ │ │ │(男)啊你在幹什麼。 │
│ │ │ │(女)想你啊。 │
│ │ │ │(男)我也是。 │
│ │ │ │(女)我中午想買水果萷給你吃呢。應該給你補一下,│
│ │ │ │ 可是我覺得真的四肢無力。 │
│ │ │ │(男)不用。我想不要去公園睡,想要在這裡睡就好啊│
│ │ │ │ 。 │
│ │ │ │(女)這樣哦。太累了對嗎。 │
│ │ │ │(男)公園蚊子很多。 │
│ │ │ │(女)啊你昨天也很累,你回去馬上就睡。 │
│ │ │ │(男)馬上睡啊。 │
│ │ │ │(女)算處理好了,可以馬上睡就對了。 │
│ │ │ │(男)你的事情辦好了。 │
│ │ │ │(女)什麼事情辦好了。 │
│ │ │ │(男)正經事情,正經的事情辦好了,你聽有嗎。 │
│ │ │ │(女)好壞哦你。好啦,讓你「煎」在那邊睡,我就不│
│ │ │ │ 去那邊吵你。 │
│ │ │ │(男)好啦、好啦。出門啦。 │
│ │ │ │(女)好,拜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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