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仲許字,105年度,2號
KSDV,105,仲許,2,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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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許字第2號
抗 告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 
相 對 人 Beleco Co.,Ltd
法定代理人 Young-Suk Park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16日本院105年度仲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千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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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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