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110號
CYDV,100,司養聲,110,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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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孫陳月里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孫憶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陳月里(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收養孫憶慈(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孫陳月里願收養孫憶慈(民國○○年 ○ 月○○日生)為養女,茲被收養人為成年,為此依民法第107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 、收養調查表、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在職證明書,及存 款存摺影本為證。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 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 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1076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述文件,並經訊問收養人孫陳 月里、被收養人孫憶慈及其配偶胡裕榮之結果:收養人於被 收養人生母死亡後,與被收養人生父結婚,而被收養人自四 歲開始就由收養人撫養長大,如今被收養人生父已死亡,希 望能與收養人有法律上之母子關係,且被收養人表示願照顧 收養人終老,又被收養人之配偶表示同意被收養人由收養人 收養等情,有本件101年1月12日訊問筆錄可稽;依聲請人提 出前揭戶籍謄本所載,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均已死亡,在事實 上,自已不能為同意之意思表示,且本件收養並無不利於其 生父母之情事可言。從而,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 條之2 所列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 予收養之認可之情形,復無民法第1079 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 不予認可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收養,應予認可。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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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