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9號
CYDM,101,附民,19,201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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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高慶寶
被   告 薛榮輝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3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薛榮輝張奇瑞廖德聰吳文筆因竊盜等 案件,經原告高慶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 就薛清漂郭松賢張奇瑞廖德聰吳文筆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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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