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珮玲
受 刑 人 廖胤翔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3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珮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胤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於民國100年4月19日由具保 人莊珮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0年度訴 字第60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7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壹日,於100年10月17日確定,移送執 行後經傳拘無著,於100年12月16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 保人應於101年1月5日,將被告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 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臺中市○區○○里00 鄰○○路00號7樓送達,由具保人於100年12月20日收受上開 通知,惟因被告仍未到案,聲請人乃聲請本院沒入保證金等 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通知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 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