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40號
CYDM,101,聲,140,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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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哲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
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哲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哲褕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6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9月17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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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