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741號
CYDM,100,易,741,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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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春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年度調偵
字第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豢養米格魯犬一隻,本應注意為 犬隻穿戴狗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隨時注意該犬 隻之動向,適時給予必要之約束,而此情形又非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致該犬隻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晚 上十時四十八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十時二十五分),在嘉義 市○區○○路○段○○○○○號大門前,撲向年僅三歲之被 害人賴○○(九十七年五月○日生),致被害人受有右小腹 (起訴書誤載為左小腹)五×四公分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貳、程序方面:
一、本件必須公示之判決書,因有揭露足以識別兒童身分資訊之 虞,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 規定,不揭露被害人賴○○之真實姓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 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 ,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 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 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 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 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 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 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一○○年度臺上字第四 七六一號、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二八二號、一○○年度臺 上字第三八七一號、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八○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案既係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犯 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據自毋庸說明證據 能力之有無。
參、實體認定方面: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 二年臺上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 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 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 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過失傷害犯行,係以告訴人即 被害人賴○○之父丙○○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戴德森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 書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其所憑之論據。訊據被告固 坦承有飼養米格魯犬一隻,該米格魯犬於一百年七月三十一 日晚上十時四十八分許,在嘉義市○區○○路○段○○○○ ○號大門前,有接近被害人賴○○,惟堅決否認有何過失傷 害之犯行,辯稱:該米格魯犬於案發當時未碰觸被害人,被 害人之傷勢並非該米格魯犬所造成等語。經查: ㈠證人丙○○雖指證被告所飼養之米格魯犬於案發當時撲向被 害人賴○○致被害人受有右小腹五×四公分瘀腫之傷害,並 提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案發當時一樓監視器錄影 光碟為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丙○○提出一百年七月三 十一日案發當時一樓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畫面開始時間 22:48:01被告於畫面上由畫面左下方走至畫面右下方徘徊 ;畫面時間22:48:47甲○(即賴○○之母)手牽賴○○出 現於畫面左方;畫面時間22:48:49被告所飼養米格魯犬從 畫面右方出現,並跑向賴○○,甲○將賴○○拉向其身邊; 畫面時間22:48:51米格魯犬跑到畫面左下方,甲○將賴○ ○拉向其右方,然後米格魯犬繞到甲○之腳邊,甲○背對鏡 頭,米格魯犬從甲○右方繞至甲○前方,甲○將賴○○攬在 懷中;畫面時間22:48:54米格魯犬跑向甲○、賴○○,甲 ○將賴○○抱起,米格魯犬跑向畫面右方;於畫面時間22: 48 :55消失於畫面。畫面時間22:48:57米格魯犬又出現 於畫面右下方,並跑向甲○腳邊,在甲○腳邊繞一圈後,跑



回被告腳邊,被告彎下腰抓住米格魯犬;畫面時間22:49: 05甲○抱著賴○○走至被告旁,與被告對話至畫面時間22: 50:32畫面結束」,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三九、四 七頁)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四七至五一頁)在卷 可參,依上開勘驗結果所示,被告所飼養米格魯犬確未碰觸 賴○○。證人丙○○復於本院證稱:案發當時並未在場,警 詢筆錄所載案發經過情形均係聽甲○所述等語(見本院卷第 一○三頁),可見證人丙○○對本案案發經過情形並非親自 見聞,其耳聞自甲○且與上開勘驗結果不符之證詞,即難憑 採,堪認被告辯稱其所飼養之米格魯犬於案發當時未碰觸被 害人等語,並非無據。
㈡證人賴○○於本院證稱:「(案發當時狗狗有無撞到你?) 有」、「(狗狗是否咬你?)狗狗是用牙齒咬的」(見本院 卷第三六頁)、「(你母親有無跟你說來法院開庭都要說有 ?)有」(見本院卷第三七頁)、「(狗的那裡撞到你的肚 子?)狗的頭撞到我的肚子」、「(你是否知道狗用牙齒咬 你跟用頭撞你是不一樣的?)(點頭)」、「(狗到底是用 牙齒咬你,還是用頭撞你?)牙齒咬我」、「(你父親及母 親有無跟你說開庭時要說什麼?)他們有說來這邊開庭要說 狗狗有咬我」(見本院卷第三六至三八頁)等語,證人賴○ ○就其如何受傷乙節,所述明顯不一,且因其年紀尚幼,易 受大人誘導,故其上開證述,尚不足採。另證人即被害人賴 ○○之母甲○雖於本院證稱:「(狗撞到賴○○何處?)右 腹部,我晚上幫賴○○洗澡時,發現她的腹部有滿大片的瘀 青」(見本院卷第三○頁)、「(你於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 幾點幫賴○○洗澡?)我從中山路買完麥當勞回來,我沒有 注意時間,差不多在晚上十一點之後」、「(狗有無接觸到 賴○○?)一定是有」、「(但是監視錄影器沒有拍攝到狗 有碰到賴○○,有何意見?)狗一定是碰到賴○○,她也沒 有摔倒,我也沒有打她,依照該狗的速度也很快,狗的衝擊 力很大」(見本院卷第三一頁)、「(為何監視錄影帶沒有 拍到狗有撞到賴○○?)因為當時狗衝過來的速度很快,但 我們沒有造成賴○○受傷,而賴○○身上有傷勢,所以我主 觀認定賴○○的傷勢是狗造成的,我沒有直接看到狗撞到賴 ○○」、「(當時你不是站在賴○○旁邊,你不是應該看得 很清楚狗有無撞到賴○○?)我只有感覺到狗的速度很快, 而且從賴○○的身邊一擦而過」(見本院卷第三三頁)、「 (案發當時有無馬上檢查賴○○身上的傷勢?)沒有馬上檢 查,因為我沒有想到賴○○會受到這麼嚴重的傷勢」(見本 院卷第三四頁)等語,證人甲○雖於本院證稱被告所飼養之



米格魯犬有撞及賴○○致其受傷,然亦證稱未直接看見該米 格魯犬有撞及賴○○,顯見證人甲○證稱被告所飼養之米格 魯犬有撞及賴○○致其受傷云云,係出於其個人主觀臆測, 並非實際見聞所知,且與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不符 ,況如賴○○果遭米格魯犬撞及腹部,證人甲○理應立即在 現場檢查賴○○之傷勢,豈會先帶賴○○至麥當勞,乃至晚 上幫賴○○洗澡時始發現其傷勢,是證人甲○證述被告所飼 養之米格魯犬有撞及賴○○致其受傷云云,實難採信。 ㈢況上開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僅足證明賴○○受有上述 傷害,與其所受傷害是否為被告飼養之米格魯犬撞及所致, 並無必然關係,尚難僅憑證人丙○○、甲○及賴○○之片面 指述,即認被告飼養之米格魯犬有撞及賴○○致其受傷之事 實。
三、綜上所述,證人賴○○所受傷害是否係遭被告飼養之米格魯 犬撞及所致,仍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衡諸首揭說明,自應 依罪疑惟輕之原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過失傷害犯行,自屬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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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