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李道
蘇清發
被 上 訴人 洪瓊紅
洪瓊霞
洪志鵬
洪垣曲
洪素英
洪梅桂
王坤倫
洪梅蘭
洪正賢
洪憶菁
洪若琪
洪季芳
洪靜瑜
洪梅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瓊紅等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6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並已於106 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繳費,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