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號
NTDV,101,消債更,2,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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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泳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千元,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 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 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 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資產及負債 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 附民國98年2月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 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 、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 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 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 擔金額。
㈡提出聲請前2年即98年2月6日起至101年2月7日間(聲請狀 所提出資料未載受領期間,且未提出100年度與101年度之 資料)各筆薪資收入及支出之期間、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所有收入、支出之證明文件(含薪資單、薪資明細 ),及各工作轉換之原因。
㈢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自98年至100年所得及



財產資料正本、財產所得歸戶資料,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 細、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 ,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㈣說明聲請人與配偶陳柏升如何分擔受扶養人陳昱欣、陳樂 恩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 之配偶陳柏升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及分擔生活 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含投 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㈤聲請人主張於99年10月間因身體不適辭去工作,請提出相 關資料,分別說明因此支出之醫療費及喪失之收入金額為 何?
㈥詳細說明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 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證明文 件。
㈦說明聲請狀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 度消債核字第3248號裁定所載不同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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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