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3號
NTDV,101,司票,33,201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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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立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吉
相 對 人 蕭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仁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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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成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