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1年度,3號
NTDV,101,司家催,3,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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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曹曙
即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曹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曹曙(男,民國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 路五十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曹曙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 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曹曙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 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 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六 百二十八條、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曹曙係民國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出生, 已年滿九十一歲,原設籍臺中市○○路一○四號,於四十七 年十月二十二日遷入南投縣南投市○○路五十號後,未再有 遷移紀錄,相對人自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即因去向不明 失蹤,因相對人無其他親屬,亦查無財產報稅資料、無入出 境及全民健保記錄,經南投市戶政事務所職員逕依職權於同 日報警協尋並列為失蹤人口在案,協尋迄今尚未尋獲,是相 對人已年滿八十歲,且失蹤已逾三年,為此依法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戶 政事務所一百年十二月八日投戶字第一○○○○○三八五四 號函、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簿、戶口清查表、受(處)理失 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 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 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向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查詢,相對人亦 非該處列冊管理之榮民,亦有該處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投縣處字第一○一○○○○四○九號函在卷為憑,綜上事證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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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