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玉懷
之5
非訟代理人 柯悅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志杰即陳家杰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請補繳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其敏、陳文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向被繼承人陳其敏、陳文清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