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101年度,60號
NTDM,101,投刑簡,60,201202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王雲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速偵字第6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王雲鶯犯竊盜罪,處拘役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證 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之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陳王雲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參照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其不思以正當之途徑獲取財物,竟為本案竊盜犯行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之性質、數量 及價值,被害人所受危害情形,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何 孟 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