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東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東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張東來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依被告部分自白,與證人即被害人林賜學、吳賜濱、林憲輔、賴建成、林重熙、葉品佐、張泉清等人之指述,及卷附照片、監視器影像、職務報告、診斷證明書等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同法第321 條第1 項加重竊盜、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等罪之嫌疑重大,復考量被告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至99年11月19日止,短短20餘日竟涉犯多達6 次之竊盜、加重竊盜等罪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為維護社會治安,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00 年1 月5 日起予以羈押,於100 年2 月23日因另案執行,經本院停止羈押,復於100 年11月22日再執行羈押,並於101 年1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羈押期限即將於101 年3 月1 日屆至,惟被告如上所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並未解消,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江 宗 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