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東小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廖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東小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