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書嫻
被 告 楊輝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700元(即系爭房
屋之移轉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