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61號
KSDV,104,訴,2261,20170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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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1號
上 訴 人 林○○ 
被 上訴人 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4 月13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5 月19日裁定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 於106 年5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 ,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楊珮珊
法 官 陳美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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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