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敏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壹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