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1年度,12號
TNEV,101,南小補,12,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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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受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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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