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93號
TNEV,101,南小,93,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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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9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 2月29日下午 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林雨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吳南輝陳桂幸之繼承人、被告吳品毅陳桂幸之繼承人、被告吳品頡陳桂幸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貳萬陸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壹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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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