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53號
TNEV,101,南小,53,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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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 2月29日下午 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林雨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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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