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1年度,3號
TNEM,101,南秩,3,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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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3號
被移送人  陳良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1年2月3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000201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良賓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良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100年10月25日。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92號對面空地。 ⑶行為:於上開時地飼養犬隻,狗叫聲擾鄰,經鄰居報警, 警員會同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檢測狗叫聲le q值高達74.2db,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 實難以忍受,致妨害公眾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良賓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李建甫傅建峰之證言。
⑶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2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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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