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2400號
TPBA,99,訴,2400,2012021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0號
原 告 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林錦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
 黃志文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簡玉昆
訴訟代理人 朱顯湧
 秦美琪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莊雅珍
 鄭思宜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
二、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市○市○○○○ ○道路(復興南路) 工程,前報奉臺灣省政府核准,以民國53年7 月9 日府地用 字第33415 號公告徵收原告所有重測○○○區○○○段第13 -3、141-1 、142-1 、190-2 等4 筆土地(原徵收面積分別 為0.0072、0.0027、0.0027、0.0062公頃,經增加13-3、14 2-1 、190-2 等3 筆地號部分土地後,徵收面積分別為0.00 87、0.0027、0.0044、0.0094公頃),公告期間自公告之日 起30日期滿,並以同日府地用字第33415 號函通知含徵收土 地在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事宜。公告期滿後臺北市政府以 53年8 月15日府地用字第39942 號函請含徵收土地在內之土 地所有權人向臺北市政府領取徵收補償費,完成法定徵收程 序在案。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清理舊案,發現前揭徵收案漏 辦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有,且徵收土地於公告徵收後,與同段 同小段13-34 地號等55筆土地合併為同段13-6號,因67年間



實施地籍合併重測,改○○○區○○段○ ○段第5 號(總面 積2.6004公頃),其中原告及臺北市之權利範圍原登記各為 362880/00000000 及0000000/00000000,漏辦移轉登記之權 利範圍為69300/00000000,應分別登記為29358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乃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29條規定,以99年2 月1 日北市地用字第09930283200 號函囑託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就前揭原告原持有系 爭土地權利範圍69300/00000000部分,辦理徵收所有權移轉 登記為臺北市有。經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99年2 月 3 日大安字第037190號登記案辦竣登記,並以99年2 月5 日 北市大地一字第09930165500 號函通知原告及臺北市政府地 政處。原告不服該登記案,於99年6 月1 日向被告陳情,經 被告以99年6 月4 日北市大地一字第09930846200 號函復原 告。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後,99年12月7 日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 事務所99年6 月4 日北市大地一字第09930846200 號處分及 臺北市政府99年10月11日府訴字第09970109200 號訴願決定 撤銷;⑵確認被告內政部就原告所有臺北市○○區○○段○ ○段第5 號土地(面積26,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00000000 分 之0000000 )所為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100 年4 月25 日 再表示變更追加聲明為:⑴被告臺北市大 安地政事務所99 年2月3 日大安字第037190號登記處分、99 年6 月4 日北市大地一字第09930846200 號處分及臺北市政 府99年10月11日府訴字第09970109200 號訴願決定撤銷;⑵ 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應作成將該所99年2 月3 日大安 字第03719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處分;⑶確認被告內政部 就原告所有臺北市○○區○○段○○段第5 號土地(面積 26,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69300 )所為之 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三、查本件參加人所屬地政處,係以參加人為需用土地機關,已 因徵收完成原始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而囑託被告臺北市大 安地政事務所辦理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所有 。本院認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