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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834號
TPBA,100,訴,1834,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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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34號
原 告 劉利誠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金壽豐(院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新睿
 林士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中華民國(下同)69年7 月11日至72年 8 月25日服務於空軍航空發展中心,為聘任四等二級助理工 程師,因轉任公職提敘俸級,需要相關人事資料,以確認考 績及工作內容,經向被告請求提供原告之人事、勤務資料遭 拒,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 命被告作成發給原告於69及7 月11日至72年8 月25日任職之 人事、勤務資料複製本之行政處分等語。
三、查空軍航空發展中心於72年1 月1 日始改隸被告,之前隸屬 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據被告抗辯稱:原告69年7 月11日至 71年12月31日之人事資料,並未移交被告,應向國防部空軍 司令部請求發給等語。則原告於69年7 月11日至71年12月31 日任職之相關人事、勤務資料,是否仍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保管,而未於空軍航空發展中心改隸時移交被告,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至為明瞭,由其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有助本案訴 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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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