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楊陳葱
詹萬來
詹萬益
詹國生
詹阿玉
詹花
詹秋月
詹阿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有
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
1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