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338號
原 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陳奕仲律師
陳山豪
被 告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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