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64號
TPEV,101,北補,64,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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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上列原告因與曾麗菱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零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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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