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39號
KSDV,104,建,139,2017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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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 上訴 人 福建東鋼鋼鐵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 已於106年6月12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交,有 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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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建東鋼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