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655號
TPEV,101,北簡,1655,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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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55號
原 告 劉晏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煌即天地電業工程商行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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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